吉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条例,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改)

吉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条例

1、吉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条例

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 此外,我国还加入或签订了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等等。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改)

2、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等国家珍贵稀有鸟类及其栖息繁殖环境和稀有植物为主要目的。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护养结合、统一规划的原则。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五条 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通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对保护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第七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会同当地县人民政府划分或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第九条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局报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局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局。第十一条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应当服从保护局管理。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保护局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实验区内的居民、单位,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保护鸟类和稀有植物的生长繁殖环境。第十三条 保护局应有计划地采取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封沼育苇、设置围栏等措施增加植被,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保护局提交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局批准。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狩猎、捕捞、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捡拾和收售鸟卵、破坏动物巢穴;   (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   (三)取土、采挖泥炭;   (四)砍伐、放牧、烧荒、采药、采挖野生植物;   (五)私建、滥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农大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 第一学年课程是什么

4、吉林农大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 第一学年课程是什么

不知道现在改了没有,我那个时候时候是这样的:第一学期,普通化学、动物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微积分、英语、军事理论、体育、健康教育;第二学期,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分析化学实验、经济动物解剖学、野生动物实践实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线性代数与概率论、英语、体育、大学计算机基础、选修课。

我想在吉林省德惠市开一家宠物用品商店,去哪里进货比较便宜???

5、我想在吉林省德惠市开一家宠物用品商店,去哪里进货比较便宜???

首先你应该是自己看好了开店的地段,主要是资金的问题: 第一:房租的价钱要看你是租还是转来的,这个应该你问一下就很透明了 第二:做生意的话,如果你现在有货源大概要多少钱,你自己现在也应该是知道的了,如果只是想的话最好是有了货源再开店 第三:还要看你所开店的地方有没有管理及其它的费用 第四:就是你一个月大概的电钱水钱这个也应该算在里面 第五:一个月自己的开销;如路费、吃饭…… 第六:最后我认为你自己还要核算一下压货的钱。 将这几个费用加起来就知道大概自己要备多少钱了,当然我的只是一个我个人认为的想法。其实开店的话还是选择新颖时尚点的项目比较好,像AA国际动漫这种四店合一经营模式的特色店就非常值得投入资本和经历去经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6、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省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四)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综合协调;指导全省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牧草种子以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工作;监督实施全省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负责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发布、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草业发展、草原(草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生态建设和鼠虫害测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工作;承担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根据国家畜牧、兽医行业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征用使用草原采矿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许可证。 (九)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行业科技队伍建设;负责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工作。 (十)负责畜牧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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